在英国或类似制度的国家,皇室成员和国王、女王,是否只需要遵守宪法,而不需要遵守其他法律? 英国的王室有存在的必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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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由法律豁免权, 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元首都有法律豁免权,这是为了统治或者说行使元首职权的需要, 在英国这类国家,元首就是女王或者国王,他们享有法律豁免权的.
以下是来自网络上的资料:

以色列议会委员会25日经过表决,批准将面临强奸和滥用职权指控的总统卡察夫暂时停职的请求。从即日起,卡察夫进入为期3个月的停职期。

此前,以色列总检察长马祖兹曾表示,他准备以强奸、性骚扰、滥用职权、妨碍司法及非法收受礼品等罪名起诉卡察夫。但是,根据以色列的法律,总统在任职期间(包括停职期)享有司法豁免权,只有在任期结束或辞职后才能接受审判。据以色列电视台报道,卡察夫目前不打算辞职,而且对上述指控予以否认。
以色列总统卡察夫虽然面临滥用职权、性骚扰等多项罪名的指控,但由于他享有司法豁免权这道“护身符”,总检察长马祖兹目前还拿他无可奈何。单从这一点上看,司法豁免权似乎影响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那么,为什么要给予国家元首司法豁免权?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国家元首是否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教授。

豁免权不是绝对的

“对现任国家领导人实行刑事豁免权,是一种国际通例。我们应从两方面去理解它。”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陈泽宪教授介绍说:“一方面,它是针对职位而不是针对某个人而设置的。也就是说,不管他是谁,只要处在国家元首的这一职位上,一般都能享受司法豁免。其目的是保证国家元首职权的正常行使,维护国家的利益,也是确保国家处于安定稳健的轨道上持续运作的需要。”

“但这种豁免权也不是绝对的。”陈泽宪强调说:“弹劾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特别司法救济措施。国家元首犯罪的,可以通过弹劾来予以追究。弹劾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一种特别的审理程序。它通常是国外议会控告违法失职的高级行政官员或司法官员等国家公职人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在许多国家,弹劾的提出是国会的专有权。经议会弹劾认定有罪的,通常是罢免被弹劾人的官职,再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罪责。在两院制国家,弹劾案一般可由任何一院提出,或两院共同协议提出,也可由国会责成监察官员提出;美国由议会通过投票的方式行使弹劾权。审理弹劾案的机关一般是参议院或宪法法院、最高法院等。比利时由最高法院对弹劾案进行审理;瑞典挪威丹麦设有专门的弹劾法院审理此类案件。”

“另一方面,法律对现任国家领导人实行刑事豁免权也有限制:这一豁免权只限于国家领导人在任期间,卸任以后同样可以依法追究,除非他被依法赦免。”陈泽宪说,这就意味着,国家领导人并不是永久享用刑事豁免权。卡察夫即使现在不辞职,在他卸任后,依照以色列的法律亦可对他启动相应的司法审判程序。

豁免权并未超越法律

谈到对国家领导人实行司法豁免权是否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陈泽宪进一步阐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义是“法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豁免权是法律赋予国家领导人的一项权利,很多国家都写进了宪法。因此,在任的国家领导人享有的刑事豁免权,并不是一种超越法律的特权,而且它对各个国家的司法审判程序也不会造成不利影响。前面提到的弹劾制度,以及刑事豁免权只适用于在任期间的法律限制,都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至于何种情况下能取消刑事豁免权,从世界上的司法实践上来看,存有差异。

据了解,在美国,刑事豁免权的问题曾多次受到考问。水门事件中,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被联邦大陪审团认定是“不受起诉的同谋者”。因而,在美国,即使是总统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司法豁免权。美国根据宪法规定,犯下刑事重罪,国会议员一样要遭逮捕、受审判、被定罪。同样,根据宪法,国会议员接受贿赂是要受到制裁的。

2000年3月29日,俄罗斯杜马就前总统叶利钦下台之际获得的刑事豁免权待遇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表决中,136名杜马代表要求将这一问题上交俄罗斯联邦法庭进行裁决,144名代表为此投了反对票——通过这种方式,叶利钦继续侥幸享受了这种特权。

2004年6月,智利最高法院维持圣地亚哥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定,宣布剥夺前独裁者皮诺切特的司法豁免权,使得这位年近90岁高龄的前总统最终出庭接受两位政治犯在监狱中死亡的审判。

皮诺切特作为持有外交护照的智利参议员、前国家元首,能否享有在英国的刑事诉讼豁免权并藉此免于引渡?这个问题既涉及英国的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英国的有关法律是1978年的《国家豁免法》,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1964年《外交特权法》可变通适用于国家元首;后一法律第2条则规定,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若干条文在英国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文包括:第29条关于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的规定;第31条第1款关于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的规定;第39条第2款关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职务终止时,特权与豁免通常在其离境时终止,但对其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的行为仍享有豁免权的规定。法庭指出,除非派遣国明示放弃,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任职期间的行为所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是绝对的和没有例外的。由于豁免权适用于有关人员的所有行为,故可以说它是“以人为根据的”;而外交人员卸任后仍保留的有限豁免权,则是“以事为根据的”:它仅适用于有关人员的公务行为,即与执行外交职务有关的、以外交人员的身份所作的行为,而非私人性质的行为。根据以上法律及公约的变通适用和国际习惯法,一位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在英国享有“以人为根据的”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而一位已卸任的前外国国家元首,与其他外国官员一样,在英国可享有“以事为根据的”有限的、适用于公务行为的刑事管辖豁免。

各个君主立宪制国家的法律不同,我仅就我所知的联合王国的情况简略说一下:君主所持有的实质性的唯一法律豁免权就是可免于被在法院起诉,非常直接的原因就是女王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直接地或间接地作为指控权威而出现在所有法院和法案中;她因而不能起诉、检举或裁决她自己的案件。不过若有上诉情况产生,将有女王代理人被代为起诉。

除此以外,女王无权剥夺任何个人/团体的生命、自由及财产,王室成员更是这样。实际上,女王的女儿长公主安公主已有案底在录了(身为宠物狗主人的失职)。我想这应该就是你想知道的关键性问题。



既然在英国,女王和国王没有权利,那为什么还要保留这个?~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规定了他们是国家元首,而且女王并不只是政治花瓶,他们有利于维护国家精神上的统一,可以凝聚国家的力量,看看二战时的王室就知道了,好像还可以在政党发生不和时起到协调作用。总之,大多数英国人还是支持现在的制度的,而且女王的呼声也很高。

你好,你要的答案是:

英国王室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大约1500年前。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同血缘的家族以武力的或和平的方式,使得英国王冠多次易手。在那个年代,国王难保终身制,国王的血脉也难保千秋万代。
但是,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光荣革命”之后,君主立宪制被宪法确立,英国王室居然获得了一种彻底的安全,以前随时可能被推翻的担心不见了,自由、民主、平等的宪法居然保障了英国王室可以永远高高在上,享受任何一个普通英国公民绝对不可能享受的特权地位。从此,民主制度中的君主立宪制,称为对民主制度本身的最大嘲讽。
在民主制度之前,对于每一个英国人甚至外国人来说,至少在平等的意义上说,还存在着一丝一毫成为英国国王或者女王的可能,例如,带领军队打败国王,或者在国王无道时,号召民众废黜他。但是,君主立宪制度使得每一个英国公民绝对失去了这种可能性,英国王室的特权有史以来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获得了无可动摇的法律保障,连当年君权神授时都没有这么牢固!所以,即使我是一个纯粹的英国人,我也不可能成为英国国王。
对于今天的英国公民来说,有一个问题永远没有答案:王室成员为什么比普通人特殊?当年资产阶级为了获得社会地位的肯定而与英国王室的交易——君主立宪制——为什么要让现代英国人继续承担不平等的义务?为什么要用纳税人的钱,供养一个除了丑闻什么也不能为社会作贡献的王室?
如今,在英国的法律中,政府官员还是由国王或者女王来任命。但是,王室的这个权力只是名义上存在,在实际过程中,根本不能发挥作用,因此,这个形同虚设的王室还有什么存在下去的价值呢?王室的存在对于法律来说,造成一个难堪的局面:虽然法律确认国王或者女王也是自然人,但是,如果国王或者女王触犯了法律,能否成为被告?至今,英国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认定。
英国王室的存在还带来一个宗教与世俗社会的严重矛盾:世俗法律规定国王或女王是与普通国民一样的自然人(虽然规定与实际有着明显的自相矛盾),但是,在王室和教会以及一部分英国人的心中,国王或女王是上帝挑选的。这个矛盾对于接受君主立宪制的人来说,永远无法自圆其说。
今天大概还有一半的英国人希望保留英国王室,虽然这种主张更主要的是对传统的留恋,但是,他们永远无法走出法律上严重的自相矛盾和对立。对此,我到有一个建议:如果英国人依然想保持君主作为摆设,不如通过一项法律,让每一个国民都有可能借助选举成为国王。(选举这个东西真的那么有百利而无一害吗?)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已经存在了300多年,面对上述种种无法解决的自相矛盾,要求彻底终止君主制的呼声在英国从来没有停止过。如今仍然在位的伊丽莎白二世在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遭遇戴安娜王妃的变故,以及王室成员接连不断的丑闻,更加面临取消王室的持续呼声。2005年,英国议会破天荒地对英国王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英国王室的地位再次遭遇严重挑战。已经有人断言,英国王室的存在从现在算起,不可能再延续100年。
君主立宪制度是民主制度中最难看的一个烂补丁,不仅英国如此,其他如西班牙、瑞典、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国家都面临同样的局面。相对于欧洲社会对王室存废的议论不断,亚洲国家例如日本,对这个问题似乎没什么反应。但是,我相信,君主立宪制度对于民主制度的嘲弄不可能一成不变地延续下去,未来的结局有两种可能,一是彻底放弃,二是改变王位的世袭制度。如果是后一种状况,那么到了那一天,如果我真的是一个老不死的英国人,就会快乐地看到自己终于也有了一种平等权利,一种荣登王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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