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的内容解读 新旅行社条例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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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旅行社条例》对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请问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原条例规定的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过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尽合理,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也不够。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问:条例对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条件作了哪些修改?
答:现行条例规定,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现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难以满足我国旅游市场的需要。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为此,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问: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哪些修改?
答:旅游活动中,通常是旅游者付费在先、旅行社提供服务在后;同时,旅游消费不同于一般商品消费,一旦产生纠纷难以通过修理、退换、重作等方式救济,主要依靠事后经济补偿予以解决。因此,原条例参照英法等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了质量保证金制度。实践证明,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客观上也占用了旅行社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为减轻旅行社的经营负担,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完善。一是,规定旅行社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二是,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三是,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
问:一些旅行社以低报价招徕旅游者参团后,又通过改变行程、新增有偿服务等方式向旅游者加收费用,致使旅游者既无法实现旅游的预定目的,又支付远远超过最初报价的费用。条例如何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答:目前,旅行社之间不正当竞争比较严重。一些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不和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用词含糊甚至暗藏免除自身责任或者排除旅游者权利等不利于旅游者的条款;通过压缩游览时间,改变行程,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新增有偿服务来赚取非法利益。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此外,条例还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问:条例对于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组团社(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旅行团,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并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将接待旅游者的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向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的旅行社),是旅行社行业的普遍做法。但是很多旅游者是基于对组团社的了解和信任而参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的,一般不希望组团社把接待服务委托给他们不了解、不信任的旅行社。同时,也有旅游者反映,一些旅行社为了节约委托费用而把接待业务委托给没有相应接待条件的地接社,致使旅游者不能享受到约定水平的接待服务。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规定,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与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问: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应当向组团社还是地接社索赔?
答: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遭受的损害,有相当部分是由于地接社的过失或者地接社和组团社的共同过失而导致的,对于应由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较多争议。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组团社和旅游者是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组团社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和地接社是接待服务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接社不按照约定履行委托合同的,应当对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为了减少争议、明确责任,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问: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如何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答:为了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条例规定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同时还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或者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有义务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从而使监管部门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落到实处。
问:条例对外商投资旅行社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且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影响~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新条例内容更可谓亮点多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亮点一 降低了旅行社的设立门槛,促进行业发展 1、取消了旅行社类别划分,注册资本统一为30万元 在新条例中,不再有“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字眼,只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统一为30万元。而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处罚的,即可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难度减小 3、消除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性障碍 4、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国内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减少到20万元,降低幅度巨大,另外,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旅游管理部门不再提取所谓的“管理费”。 5、外商可单独设立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原来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还增加了外资独资的旅行社,并且,取消了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400万元的最低限额,并且取消了涉外旅行社对中国投资者及外商旅游经营者的诸多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亮点二 对旅行社经营行为作了全面、严格的规范,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可谓用“铁腕”惩治不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 旅行社行业以前经常发生的虚假宣传、低于成本价揽客、单方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欺骗、胁迫消费、领队“甩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将被《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行为也将被明令禁止。 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条例同时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否则,将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与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旅行社条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约束力度,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特点;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取消了沿用22年的旅行社分类,取消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下放了旅行社审批权限、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增加了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实现了从重行政审批向规范经营主体和市场监管并重、从重微观管理到重市场调节和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转变。
  该法规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特点。始终以旅游者的权益为立法出发点,在规范旅行社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由于性质特殊,旅游行业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由于消费者投诉过多,这个行业的名声一直不太好,直接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旅行社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应被视为旅游行业重整的契机,旅游业可以借此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恢复消费者的信心。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讲,以前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所凭借的就是一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但现在又有了《旅行社条例》,法治力度大大加强了。
  《旅行社条例》的施行,有助于规范旅行社市场秩序,对正规旅行社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加强了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了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更好地促进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使旅游者出行有了法律保证。

13966546630: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鞠翟爽答:第三条 旅行社应当遵循扩大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生活,繁荣社会主义旅游经济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社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散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本条例中的下列用语,除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

13966546630:根据新颁布的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分为那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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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6546630:新《旅行社条例》与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差别
鞠翟爽答:《条例》新旧对比分析 (一)类别划分调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二)审批权限调整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

13966546630:旅行社的法规条例
鞠翟爽答: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13966546630:对新旅游法的解读
鞠翟爽答: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解读是逐条理解说明,百度文库里很多的。但如果说见解,《旅游法》的出台实施将为进一步加强旅游监督管理、维护旅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新旅游法规范旅行社行业发展,《旅行社条例》有细化和高要求,有利于...

13966546630:《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
鞠翟爽答: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第三十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二...

13966546630:新《旅行社条例》中,我国旅行社是如何分类的?简述具体的设立方法与步...
鞠翟爽答:④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不少于3名(且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持有有效导游证的导游人员。⑤ 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⑥区(市)旅游局现场检查审核意见。(2)所需申办材料 ①设立申请书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

13966546630:新旅行社条例的旅行社条例
鞠翟爽答: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

13966546630:《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
鞠翟爽答: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主要包括:(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13966546630: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影响
鞠翟爽答:《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新条例内容...